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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催眠協會成立於2020年,由一群專業催眠師及健康專業人員所組成,旨在提升台灣催眠技術的品質,透過催眠技術服務社會大眾,改造人心。將近100位的創始會員主要為催眠師,也包括了精神科醫生、心理師、牙醫師、中醫師、社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大學教授等專業人士,每一位都具有豐富的經驗和技術,我們致力於將專業的催眠技術帶入台灣,輔助心理健康產業在台灣的發展。
催眠在國外已普遍應用在各個領域,甚至在幾所著名的醫學院,例如哈佛大學、西奈山大學、華盛頓大學、密西根大學、史丹佛大學等,都有提供專業的催眠教學課程,並在醫院及診所設置催眠服務,給予相關必要的輔助,例如知名的史丹佛大學醫療中心、Meyo Clinic等.
在醫學及心理專業領域,許多科學研究期刊和文獻已經證明了催眠技術在心理及生理方面應用的成果。台灣催眠協會致力於與國際學術接軌,引進國際專業技術,並提供專業人員的學習認證,以培養高品質的催眠師為目的。同時,透過與專業健康產業機構的合作,提供輔助催眠服務,讓更多需要幫助的人,能夠安心、安全的取得專業催眠服務,身心獲得安樂
台灣催眠協會是一個有願景的機構,我們的願景是打造一個真善美的世界,透過每一位催眠師的雙手,改變一個人,改變一個家庭,進而改變整個社會。我們相信,只要催眠技術得到更好的發展和推廣,就能夠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讓社會更加和諧、美好
願景: 我們期許2030年成為台灣最權威催眠專業機構,提供國人一個安全、安心的催眠環境,提供催眠從業人員一個健康職涯發展的環境,並與國際專業應用接軌,打造一個真善美的世界.
使命: 1.推廣以心理及學術基礎的專業催眠,增進社會對催眠專業的認識,提升社會心理福利。 2.增進及輔助催眠師工作職涯發展。 3.拓展催眠專業服務領域,加強與國內外健康領域專業合作、聯繫與交流。 4.發展並落實催眠專業人員倫理、教育、訓練及評鑑,推展專業倫理並執行相關申訴與仲裁工作。 5.推動專業催眠師能力認證,提升催眠師素質。 6.建構學術與實務工作的交流與合作平台。 7.參與並推動催眠專業發展相關法規立法與修正工作。
核心價值:專業、貢獻、愛
所有催眠師需同意建立和遵守高水準之道德倫理規範,並接受繼續教育以維持高水準之催眠知識與技能。
1.傷害:不造成二次傷害,永遠是催眠師的第一守則
2.福祉:以維護當事人的最大福祉為優先考量
3.不歧視:對於宗教、國籍、性別、性取向、殘疾、政治或社會地位不得有任何偏見,也不試圖將自身觀點強加於任何人.
4.保密: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不得無故洩露,除非有特殊情況,如傷害自己或他人,否則不得透露個案基本資訊給任何人。
5.安全::會員於運用專業技術或實施專業活動時,應考量該技術或活動可能造成之身心影響,事先向當事人適度說明,做好安全措施,以保護當事人免受傷害。
6.尊重意願:尊重個案的個人意願,未獲得同意前不得催眠。
7.目的性催眠:執行有目的性地催眠,並以個案身心益處為第一考量。
8.不承諾治療:除非有專業證照,催眠師不承諾任何治療效果,催眠僅提供輔助,無法取代治療,疾病仍需找專業協助,會員亦不得施行手術、電療、使用藥品或其他醫療行為。
9.能力範圍:必需依照自己所受訓練及自己能力範圍使用催眠,不可有所逾越,執行業務時如發現個案當事人疑似罹患精神疾病,應予轉診,並通報協會.
10.覺察自身狀況:會員應對自身之身心狀況保持覺察,若因身心狀況欠佳,難以確保專業服務品質時,應暫停服務並進行適當之轉介或處理,避免對當事人造成負面影響或傷害。
11.移情:催眠師應與個案維持合宜之專業關係,會員不可與仍在專業關係或結束關係二年內之當事人發展戀情、發生性行為或性關係,更應禁止發生任何可能造成性騷擾疑慮之情事,會員不得利用當事人,剝削或侵害當事人權 益之情事。
12.操守:催眠師應保持誠信原則,任何資訊不得造假,包括個案資料、學習記錄等,亦不得利用催眠犯罪,操守相關瑕疵可能造成會員及證照資格取消飲酒及食物:催眠前不飲用含酒精飲料,不食用味道過重食物
13.科學基礎:以科學為基礎,不怪力亂神.
14.中立:保持中立,不提供忠告,引發個案自我覺察
15.持續學習:催眠師應有足夠個案經驗,並保持定期進修,吸收新知識
16.廣告:不可做不實的廣告,避免醫療、治療等用語.
17.資料保存:個案需簽署基本資料及同意書,同意錄影及內部討論,並記載催眠歷程,資料保存兩年以上
18.收費方式:確實於催眠前告知收費方式,以避免糾紛
19.造謠:催眠師不誹謗他人,尊重其他催眠師,如造謠造成他人損失,其行為有可能造成催眠師資格的取消
20.專業穿著:穿著商務休閒服或正式服裝,不穿著短褲、汗衫或過於暴露衣服
21.餽贈:催眠師不得利用個案來滿足個人需求,向個案或其家人主動索取非服務約定之報酬或貴重餽贈,貴重之認定為市價1,000元以上。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催眠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推廣催眠技術,發展相關學術研究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促進催眠相關學術專業研究,與國際接軌
二、輔導專業技術養成
三、提供催眠再教育認證及考試制度
四、舉辦各種公益活動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一類贊助會員、第四類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4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1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12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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